抑鬱症員工可以辭退麼?
一、抑鬱症員工可以辭退麼?
如果勞動者患有抑鬱症,但是不影響工作的,用人單位無權以此解除勞動者。
如果勞動者患有抑鬱症無法繼續工作的,勞動者享受的醫療期結束後,仍然無法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能辭退試用期內患病員工嗎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18點指出: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由此可見,雖然在試用期,但患病是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在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正確的處理辦法是:公司應按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和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等規定,給予一定的醫療期。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醫療期滿後,如果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當然,如果在醫療期滿後,繼續履行試用期,如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
當勞動者患病後用人單位也是不可以隨意與之解除勞動關係的,需要在勞動者醫療期結束後確定是否能勝任工作,如果說不能勝任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爲其更換工作崗位,如果說在更換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後,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也是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除勞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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