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常見勞動關係有哪些
勞動關係的建立一般都是通過勞動合同來實現的,勞動關係隨着市場的需要也是有好多種的,我國常見勞動關係都會在市場運作中遇到,但是常見的勞動關係一般都有哪些呢,能一次性說出來的人不是很多,很多人都是瞭解其中的一兩個,接下來,小編將幫助大家普及勞動關係的知識,告訴大家究竟有哪幾種勞動關係。
一、我國常見勞動關係有哪些
1、按實現勞動過程的方式來劃分,勞動關係分爲兩類:
(1)直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係,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由用人單位直接組織勞動者進行生產勞動的形式,當前這一類勞動關係居絕大多數。
(2)間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係,即勞動關係建立後,通過勞務輸出或借調等方式由勞動者爲其他單位服務實現勞動過程的形式,這一類勞動關係目前居少數,但今後會逐年增多。
2、按勞動關係的具體形態來劃分,可分爲常規形式:
(1)即正常情況下的勞動關係。
(2)停薪留職形式。
(3)放長假的形式。
(4)待崗形式,下崗形式。
(5)提前退養形式,應徵入伍形式等等。
3、按用人單位性質分類,可分爲:
(1)國有企業勞動關係。
(2)集體企業勞動關係。
(3)三資企業勞動關係。
(4)私營企業勞動關係等等。
4、按勞動關係規範程度劃分,可分爲:
(1)規範的勞動關係,即依法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係。
(2)事實勞動關係是指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事實上以成爲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爲其提供有償勞動的情況。
(3)非法勞動關係,如:招用童工和無合法證件人員;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等情形。等等。
二、認定勞動關係存常見的問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否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應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所以具備以上三項標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應當認定爲勞動關係。
2、勞動者從事鐘點工或者其他固定簡單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
目前有些用人單位往往爲了逃避繳納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費等我國勞動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那麼如何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爲勞動關係呢?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務合同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三項標準,那麼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名爲“勞務合同”,但是雙方實質的法律關係應當認定爲勞動關係。
如果勞動者從事鐘點工或者其他固定簡單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不符合上述認定勞動關係的三項標準,那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爲勞務關係,一旦發生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而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調整,勞務方只能通過勞務合同主張合同權利,無權依據我國勞動法律規定主張勞動權益。
3、勞動者在未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前提下,到另一家用人單位打工
我國勞動法律禁止勞動者存在雙重勞動關係。在同一時間內,勞動者只能向一個用人單位主張我國勞動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勞動者同時爲其他用人單位從事一定的工作,只能認定爲勞務關係,而不能向其主張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益。
用人單位應當要求勞動者在入職時提交與原用人單位已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避免勞動者出現雙重勞動關係現象。如果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4、退休職工再就業或者被原用人單位返聘
退休職工依法享受退休福利待遇,已經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所以退休職工再就業或者返聘,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退休再就業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約定權利和義務的途徑就是勞務合同,退休再就業職工必須慎重簽訂勞務合同,一旦權利受到侵害,只能依據我國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維護自身權益。
目前不少用人單位看到退休再就業職工不需要交納社會保險,節約用人成本,業務成熟等優點,傾向聘用退休人員。鑑於退休人員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爲降低企業風險,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這一特殊羣體的管理,依法明確約定僱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其他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5、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勞務派遣合同涉及到勞動者、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三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是勞動關係,與用工單位之間只是用工關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應將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合同不能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受到侵害,用工單位不能因爲與勞動者之間沒有勞動合同關係,就完全撇清責任,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到目前爲止,大家對於我國常見勞動關係都有了較爲全面的瞭解。勞動關係的種類呈現多樣化也是社會發展的需要,滿足不同企業的要求,同時也是完善勞動保障體系的需要。企業和職工可以根據員工可以按照勞動法的要求選擇合適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發展和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可以繼續瀏覽延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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