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出具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應該怎麼辦?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爲某些原因不想繼續留下來工作,可以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當辦理好相關手續後,勞動者記着讓單位出具一份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那麼如何讓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單位拒不出具我們如何辦?本站小編幫我們整理了有關法律知識,我們一起來看看下面這篇文章。
一、 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怎樣的?
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茲有______同志與我單位簽訂_____號勞動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工作,現因_____________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本人簽名:
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二、相關法律規定是怎麼說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用人單位出具的用來證明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的法律事實的,爲了體現對外的效力,加蓋單位公章即可,無須加蓋單位內部的其他印章。
三、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應如何處理?
可以要求原單位出具,這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不能拒絕,如果單位拒絕,就提請勞動仲裁。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沒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等。若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1、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後,用人單位出具終止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應盡的義務。有了這個證明勞動者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並且在入職新單位時可以證明原勞動關係已經解除。如果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進行反映。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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