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主要是指,在無任何書面形式的合同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以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口頭達成的勞動僱傭關係。“事實勞動關係”地位的合法,更加有力的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儘管按照我國現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在現實的勞動就業市場中,仍有相當一部分勞動關係並沒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建立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也是就是說,現實勞動關係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實勞動關係。所謂事實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並不存在書面的勞動合同,而存在事實上的用工勞動關係。儘管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並未對事實勞動關係作出十分明確的規定,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第10條第2 款及第11條的等的規定及《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事實勞動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歸納起來,實踐中存在以下三種事實勞動關係:一是用人單位自始就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期限屆滿後,雙方以口頭形式或者行爲表示繼續勞動關係,而沒有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三是由於雙方的書面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規定,致使其成爲無效合同,而雙方已依此確立了勞動關係。由此可以歸納出符合事實勞動關係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勞動行爲已經發生,即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第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從屬關係,此區別於勞務關係;第三,其合法性要件上存在一定缺陷,這也是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原因。
由於勞動者的勞務一旦付出便不能收回,因而可以將勞動合同看成一種特殊的合同。北京勞動法專業律師沈斌倜律師認爲,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能將勞動關係否決,即使勞動合同無效,也不能按照一般的無效合同那樣雙方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等,否則對勞動者來說非常不公平。由於法律並沒有對此有特別的、明確的規定,事實中便存在一些用人單位利用這點來規避法律、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尤其在一些勞動爭議和工傷認定中,因而勞動者需要了解有關事實勞動關係的理論,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以法律維權。
一些不懂法的無良用人單位以爲不跟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就能使勁剝削勞動者,豈料我國法律早有明確規定,只要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便認爲存在僱傭關係,同時還能對不簽訂書面合同的用人單位給予罰款。保護勞動者的同時也在懲罰那些無良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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