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合同期未滿可以辭退嗎
一、如果員工合同期未滿可以辭退嗎
員工合同期未滿可以辭退員工,但如果員工沒有法定過錯的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有法定過錯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僱的按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爲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員工協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二、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在辦理這類案件時,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遞交相關的自身證據進行辦理,辦理時上交自身的工牌、工資條等證明文件。我國的勞動監管部門,對這類違法單位進行處罰,保護這類案件的勞動者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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