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辭退手續需要怎樣辦理?
我們在現實的生活中,工作和生活是我們主要的日常活動,但一旦生活發生了變化。不能按時上班,一日或者幾日對自己和單位都造成不小的損失。那曠工辭退手續需要怎樣辦理呢,小編就這一問題翻閱了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爲大家進行詳細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辭退員工,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相應情形,並且有的情況要提前書面通知員工本人,並簽訂解除勞動合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辭退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內部對員工請假、曠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規定,
一般曠工連續達到N天以上累計曠工達到N天,就算嚴重違紀,嚴重違紀行爲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通知被辭退人員相關情況,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三、按離職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等相關手續,結清工資;
四、給勞動者辦理社保停繳等手續,並在人事臺帳上進行備註。
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對曠工者作出書面的解釋。結清之前的工資,對當事人的社保等保險類給予遷出證明,並做好相應的臺賬。這裏要提醒大家的是曠工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在於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是如何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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