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辭退員工的行爲是否合法
一、產假辭退員工的行爲是否合法?
不合法,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裁員: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6、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二、違法辭退的補償金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是什麼?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的,勞動者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拖欠工資,不支付加班費。
2、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如用人單位事先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的情形下,無故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等,這時候雙方僵持不下,勞動者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如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週末都加班,不加班算員工曠工等,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事後醒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因爲女性生育孩子的特殊生理狀態,所以必須要通過產假來調養身體,如果僅僅是因爲生育孩子在勞動關係當中就受到歧視,這對於職場女性來說有些太不公平。產假期間當事人也沒有什麼可以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的機會,所以大多數的辭退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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