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勝任工作,不勝任工作是什麼意思?
在現實生活中,常常會發生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因爲不清楚用人單位的用人標準,從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什麼是不勝任工作,而現實中因不勝任工作解除合同怎麼救濟?現在,本站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該問題做詳細的闡述,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
一、什麼是不勝任工作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是指,在用人單位無故意提高工作定額的情況下,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的情形。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就無法達成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
因此,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下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如何認定,主要依據哪些標準呢?
1、勞動者所簽訂合同或者從事崗位的職責和考覈標準。
2、勞動者簽字的規章制度或崗位職責說明書以及各種考覈標準。
3、無論用人單位因何種原因爲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當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時,勞動者在書面確認前應當要注意,如有不同意見務必及時提出,否則簽字後將視爲勞動者對變更工作崗位的認可。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不勝任工作解除合同應注意什麼
在適用不勝任工作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注意以下事項:
1、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1、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而且用人單位還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
2、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不能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需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有對員工進行具體考覈並將考覈結論告知員工的證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兩次不能勝任工作承擔舉證責任。
注意的是,這裏的調整工作崗位無需經過勞動者同意的。
3、即使滿足了上述兩個條件,用人單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方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要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若對用人單位以其不勝任工作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有爭議的,可與單位進行磋商,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也可直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您有任何疑惑,可以諮詢專業的勞動法律師,或者請他爲您維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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