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違約金可以同時存在嗎?
一、代通知金違約金可以同時存在嗎?
代通知金與賠償金不能並存。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時,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而代通知金適用的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發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產生。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兩者不能並存。
二、不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
1、辭退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了,如果補償一個月工資是代通知金,那麼不需要支付,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2、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在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被解僱,而需要支付的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予支付是屬於犯法行爲,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保障局進行舉報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即要接受行政處罰,還要賠償補償金給勞動者。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員工續簽同,但員工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勞動合同到期,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綜上所述,代通知金跟違約金是不可以並存的。賠償金是用人單位在非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前提的必須支付的,公司負有法律責任,所以,在企業,公司要遵從法律法規,不能挑戰權威,一定要按照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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