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機關的職責是什麼?
國家爲了加強監督工作,維護行政紀律,頒佈了有關行政監察的相關法律。不僅讓人可以明確自己的工作責任,同時也是規範用人單位的日常行爲。因此就有行政監察法的出現,下面就由小編爲大家講解根據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機關的職責是什麼?
一、根據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機關的職責是什麼
根據行政監察法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 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範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爲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爲;
(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羣衆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二、監察機關的權限
第十九條 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爲。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爲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爲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二)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三)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四)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法律的出現是爲了約束,同時也是爲了更好的創建家園,促進人與人之間和睦相處,也是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自的利益,因此遵守法律是每一個人的職責。上面就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有關根據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相關條例,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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