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草案關於審查逮捕的規定是什麼?
一、監察法草案關於審查逮捕的規定是什麼?
監察委不能直接逮捕,但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可以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規定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規定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爲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監察機關可以對國家公職人員違法犯罪的情況直接立案偵查,但涉及到批捕的程序也是需要移交到檢察機關辦理,需要將有關案件的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等情況移交到檢察機關進行處理,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由宣判機關依法法律進行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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