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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從員工工資中代扣哪些費用

單位能從員工工資中代扣哪些費用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該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即工資。那麼,在法律上,員工的工資究竟有哪些呢?此外,在實踐中,單位能從員工工資中代扣哪些費用呢?下文將爲您做一個較爲詳細的說明。

一、員工的工資有哪些

根據國家統計局於1990年1月1日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而以下收入是不包括在工資總額之內的:

1、單位支付給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獨生子女補貼、計劃生育補貼、托兒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喪葬撫卹救濟費、死亡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職工病傷假期救濟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等;

2、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3、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4、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5、職工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差旅費和安家費;

6、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7、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

二、單位能從員工工資中代扣哪些費用

1、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下列費用:

(1)工資的個人所得稅;

(2)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員工負擔的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2、用人單位還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

(1)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對於這一條的規定應該注意,員工是否給單位造成損失不是由單位單方面說了算了,如果單位認爲造成損失,而員工認爲沒有造成損失的話,單位扣除工人的工資是會存在問題的。因爲很多單位可能片面的,擴大化的,甚至是錯誤的將某些損失轉嫁到工人的頭上,這就不合理了。那麼在出現這樣的爭議時,到底由誰說了算了,勞動法方面的法律法規未見有具體的規定。因此,在到底是誰造成損失的事實認定上還是應該通過仲裁、訴訟的司法程序來認定。當然了,如果用人單位和工人就誰造成了損失達成一致的話,那當然可以直接從工資中扣除了。

(2)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

對於這條的規定也應該注意一下:單位的規章制度應該是依法制訂的,“依法”又包含兩點:第一是內容依法,即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勞動法及相關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第二,程序必須依法,即必須是通過民主程序制訂的,進行了公示,大家都知道該規章的存在。

以上,是關於“員工的工資有哪些”以及“單位能從員工工資中代扣哪些費用”的有關工資的法律內容。通過上文的講述,希望能對您解決有關工資的問題能用一定的幫助。此外,我們還應該知道,用人單位一次扣除賠償經濟損失的費用和違紀經濟處罰的費用不得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由此可見,有關此類糾紛的法條還是比較多、比較複雜的,因此,當您遇到此類糾紛時,建議您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專業律師,有效的去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