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加班的事實由誰舉證
我們發現其實在加班上面產生糾紛的情況也是很多的,此時職工向單位追討加班費,但是用人單位卻說職工並不存在加班事實,因而拒絕支付加班費。那對於職工加班的事實,此時應該由哪一方來舉證證明呢?本站小編總結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職工加班的事實由誰舉證
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舉證責任則是指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要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並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二、員工能否要求企業提供加班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
在與用人單位因加班產生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可以提請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內是否包括有加班費。如果有加班費,公司應當提供加班費的計算依據。實務中,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也會根據案情或者依據地方規定要求單位提供相應的考勤表,因爲工資的發放一般是依據考勤情況作出的,如果考勤記錄中表明勞動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單位又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該加班無效,則應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在對職工加班的事實進行舉證的時候,一般適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此時需要由用人單位一方實際提供證據證明職工不存在加班事實,如果不能證明這一點,則就會倒推職工有加班事實,自然這樣的情況下單位就要按照國家的標準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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