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算不算工傷
一、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算不算工傷
在工作中突發疾病,不能一概而論,關鍵要看突發疾病後引發的後果。
我國2011年1月1日實施的新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由此規定可以看出,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如果當即死亡或突發疾病後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則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否則,不應當按照工傷對待。
實踐中,在工作場所發病一般按非因工處理。但由於工作緊張造成的,可以算工傷。工作緊張的情形一般指:
在發病前一段時間內,產量超過平常數量,連續超正常工作負荷工作;
由於工作需要,加班加點,連續超時工作;
身體有病,醫生開有休息假條,但領導佈置有緊急任務,不能休息或去治病的。
需要注意的是:處理這類問題時,一般需要有工傷保險機構指定的醫院,出具對發病是由於工作緊張因素造成的證明。
二、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哪些
(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裏,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 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於突發性一種情況。
1.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軌道、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 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1故意犯罪的
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自殘或者自殺的。
雖然職工確實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但不代表一定就能認定爲工傷。在視同爲工傷的情形中,明確了這種情況,職工突發疾病從而導致死亡的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之後死亡的,那麼才能視同爲工傷。因此,判定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算不算工傷,可以根據這一條規定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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