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包工傷認定如何定責?
非法轉包是指承包人將承包工程轉讓給第三方的違法行爲,非法轉包會造成工程質量差,達不到要求的質量標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的生命安全。非法轉包的用人單位如果有勞動者發生事故,應該由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下文對非法轉包工傷認定如何定責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一、非法轉包的定義
違法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後,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係,受讓人成爲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爲。
由於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實踐中,常見的轉包行爲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別人;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但不論何種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因此也可稱爲“違法轉包”。
二、非法轉包工傷認定
1、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2、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爲之工作的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 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上文對非法轉包工傷認定如何定責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非法轉包是用人單位和承包商的錯誤,理應由用人單位來承擔責任,賠償勞動者的傷亡損失。非法轉包會導致建築工程質量低下,無法保證完工工程的質量,所以國家規定是違法行爲,承包商應該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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