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介紹人責任如何認定?
非法集資介紹人責任 ,如果知道非法集資,仍然介紹別人參加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公司實施合同或非法集資,公司法人和直接責任人均應承擔民事責任好刑事責任,如果明知存在非法集資,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的共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一、如果明知道是非法集資的,而介紹客戶的,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公司實施的合同詐騙和非法集資行爲,應當由公司及相應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關於介紹人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在公司實施合同詐騙和非法集資行爲過程中,介紹人是否知情、是否協助老闆實施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爲。如果介紹人不知情,則介紹人不承擔責任;如果介紹人知情、並且協助公司實施前述違法行爲,則介紹人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二、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辦人一般不承擔相應還款責任,如果明知存在非法集資,則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的共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三、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數額,以行爲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爲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爲犯罪處理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介紹人責任,介紹人明知故犯,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情節嚴重,可能承擔刑事責任,非法吸收公衆存款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款2-20萬元,單位吸收公衆存款1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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