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舉證程序有哪些?
職工在遭遇工傷事故後,其損失不僅是身體健康受到傷害,而且在治療工傷的過程中需要花費醫療費、康復費、伙食、住宿、交通費等,還包括傷情即使恢復、後期如果留有殘疾對工作生活的負面影響成本,因此工傷賠償就顯得尤爲重要,但在現實中有些缺乏責任感的無良企業,拒不配合職工申請工傷賠償,甚至否認工傷事實,那麼,工傷認定的舉證程序有哪些呢?
1、勞動關係存在與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可見,勞動者的舉證責任一方面是應當承擔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明材料。勞動者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材料應當多元化,工資單、工作證、操作證、考勤卡、出入廠證明等都可以作爲證據。另一方面是對於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者只需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工傷發生的過程,不需要提供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也應當寬泛理解,應包括醫院值班記錄、職工發生工傷後在原診療醫院的複診病歷等,不應僅僅是住院病歷。此外,對勞動者提供的上述材料,社保部門只做形式審查,證明標準只要達到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優勢證明的程度。
2、是否符合工傷的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舉證的,社保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這表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證明否定工傷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傷害是由勞動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應當認定爲工傷。這說明,在工傷認定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用人單位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要承擔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工傷認定的舉證程序有哪些,主要包括勞動關係舉證和工傷標準舉證兩個方面,而勞動關係的舉證可以通過工資收入單據、工作證件、工作歷史痕跡、上下班考勤記錄等實現,工傷標準舉證可以提供醫療病歷、診治證明等資料實現,同時,按規定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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