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工傷經濟補償金有嗎?
一、員工有工傷經濟補償金有嗎?
只要符合條件就有;
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是否能夠再取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工傷職工離職時經常與用人單位產生爭議的問題。兩者是否可以兼得,應從兩種補償的性質來看。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向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五到十級工傷的職工一次性支付的費用,分別用於傷殘後的醫療、營養費用和對因工傷導致的就業能力損失的補償。企業參加了工傷保險,兩項費用應由社保基金支付;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兩項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按照賠償標準支付。
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對符合法律規定情形,按照法律規定標準或約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決定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只要符合法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用人單位就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法律並未圈定獲取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的範圍,更未將工傷職工排除在獲取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範圍之外。
因此,無論勞動者是否爲工傷職工,都有權按照法律規定獲取經濟補償金。
由此可見,雖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支付時間爲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但兩項補助金的支付原因爲工傷事故,而不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後,仍有權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享受一般員工應有的勞動權益。
二、發生工傷,已經過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後,將依法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如下待遇: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綜合上面所說的,員工有工傷,用人單位就不能因此而解僱勞動者,不然勞動者是有權利申請工傷賠償和經濟賠償的,經濟賠償一般是針對於用人單位違法的操作而所給的費用,所以,在發生工傷之後,用人單位也是必須要按照合法的程序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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