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包工頭工人受傷誰負責
一、關於包工頭工人受傷誰負責
包工頭工人受傷由僱主責任。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僱傭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 僱傭關係是僱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僱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僱傭合同設有規定。
二、相關的法律特徵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僱傭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管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爲主導的特徵。作爲僱傭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爲標誌。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係,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
三、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區分標準
(一)關係主體的範圍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並且作爲勞動關係主體的勞動者有嚴格的限制,勞動者必須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並具有勞動能力,而且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不能成爲勞動關係的主體;勞動者爲16週歲以下或女性超過55週歲,男性超過60週歲的勞動者,也不構成勞動關係。而僱傭關係的主體範圍就更爲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例如:某建築公司承建一辦公大樓,與車主李某有口頭協議,由李某爲其運送沙石。李某僱傭司機黃某爲該公司運送沙石。在公路運輸過程中,黃某駕車違章行駛,與一輛正常行駛的小轎車相撞,致使小轎車內人員傷亡慘重。交警部門認定黃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從主體來看,本案中李某和黃某均系自然人,屬個人僱傭,黃某和李某之間是僱傭關係,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
(二)關係主體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係,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勞動者系用人單位的成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下從事工作。例如,趙某經某企業負責人孫某介紹,被招聘爲鍋爐工工作至今,但當時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某天工作時,由於鍋爐出現故障造成趙某大拇指缺失。趙某認爲,雙方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自己一直在鍋爐崗位上工作至今,有企業負責人孫某出具的證明,這足以證明與企業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要求給付工傷賠償。企業認爲,趙某不是其單位的工作人員,與單位無任何勞動關係。負責人孫某所出具的證明,只能證明被告當時受傷的情況,而不能證實被告是單位的工作人員。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趙某被被告方招用爲臨時工,在被告方從事鍋爐工作,被告方給付原告一定的報酬,判決原、被告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合同關係,同時支持了趙某要求被告支付工傷賠償待遇的訴訟請求。本案是關於用人單位僱傭臨時工的一個案例,法院最終按照勞動關係來處理是合理的。因爲原告雖然不是被告單位的正式員工,但在被告處定期領取報酬,與被告形成了人身隸屬關係,也當然構成事實勞動關係。在僱傭關係中,儘管勞動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通常不具有約束力,勞動者不需要遵從用人單位的考勤管理、獎懲管理、晉升管理、工資晉級管理等,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是相對獨立的,兩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
人們由於自身的限制需要僱傭他人來完成相關的工作,那麼這種支付通過支付金額方式獲得利益的關係我們稱之爲僱傭關係。在工作期間發生的意外事件,應該由僱主承擔一定的責任,在法律上面也是有具體的說明的,通過學習可以獲得更多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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