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早退屬不屬於工傷認定?
一、遲到早退屬不屬於工傷認定?
遲到早退不屬於工傷認定,工傷必須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交通事故發生在職工“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包括兩個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線。
1、合理的上下班時間
上下班時間的合理性指職工往返於休息場所和單位的時間符合用人單位的上下班規定且在合理範圍內。
2、合理的上下班路線
合理的上下班路線則指員工往返於休息場所和單位之間的必經路線。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下列路線上發生的交通事故都屬於合理的上下班途中: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職工在交通事故中屬於“非本人主要責任”
職工在交通事故中屬於“非本人主要責任”,包括職工在交通事故中負有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不負責任(即對方全責)三種情況。該責任認定主要依據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予以確定。
二、交通事故工傷能獲雙倍賠償嗎
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那麼勞動者獲得雙倍賠償要滿足什麼條件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工傷保險關係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屬於社會保險範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損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
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爲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確實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如果是工傷,勞動者當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又構成民事侵權的,工傷職工可以要求獲得民事賠償,即條例認可雙重賠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認定成功工傷的話,那麼就可以獲得工傷保險當中所進行的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的賠償,但同時也需要明白的是,如果遲到早退的話,在這個期間當中所發生的一些傷害,並不是屬於因爲工作所導致的一些傷害,所以是不能夠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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