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溫費和高溫補貼是一回事嗎?
近些年,政府出臺的高溫津貼政策是在6到9月這四個高溫集中的月份,給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的勞動者發放三位數的用於購買降溫藥品和物品的補貼錢款。該補貼爲法定補貼,用人單位必須發放,不得私吞或用其他物品代替。另外還有一種防暑降溫費的說法,那麼防暑降溫費和高溫補貼是一回事嗎?以下是兩者區別:
一、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能同時享受嗎
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是兩碼事兒,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可以同時領取這兩項費用。
在高溫天氣期間(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衆發佈的日最高氣溫在35°C以上,含35°C的天氣),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C以下(不含33°C)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符合享受高溫津貼的人員可以同時享受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每年6月至9月,用人單位應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崗職工發放防暑降溫費,不得以實物代替。
二、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區別
首先,高溫津貼是對某些特殊工種而言的,只有符合一定要求才能領取;而防暑降溫費卻是對高溫期內的所有員工而言的,只要企業願意提供這項福利,就可以人人有份。
其次,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爲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支付的特殊消耗補貼,是工資的一部分,必須以現金支付;而防暑降溫費是公司福利,可以是現金,也可以發放具體物品。
三、防暑降溫費
與高溫津貼須符合一定條件纔能有不同,防暑降溫費卻人人都“可以有”,關鍵看公司願不願意提供。
也就是說,即使室內工作者工作場所溫度不到33℃,即使不需要也不會出現高溫作業,只要公司願意,每個人都有可能領到防暑降溫費。因爲防暑降溫費是生產性的福利待遇。
而且,防暑降溫費既可以採用現金髮放的形式,比如計入工資發放,也可以採用發放物品的形式,比如發送涼茶、飲料等。
所以,如果你雖然不是高溫作業,不符合高溫津貼的領取政策,夏季仍領到了降溫費或降溫實物,那就說明你們公司的福利待遇比較好,公司提供了防暑降溫費這項福利。
四、領取高溫補貼的條件
每年夏季,那些從事高溫作業的人,都有一筆額外收入被計入工資。這筆錢就是傳說中的高溫津貼。既然是高溫津貼,當然不是“你想有想有就能有”的,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纔能有:
只有那些在35℃以上高溫天氣下從事室外露天作業,或者雖然人在室內,但工作場所溫度在33℃及以上的職工,才能拿到高溫津貼。
也就是說,高溫津貼是對特殊工種而言的,比如冶煉行業職工、環衛工人等;而且不是隻有室外高溫作業的人才有高溫津貼,只要工作場所的溫度不能降至33℃以下,室內工作者照樣能領取高溫津貼。
此外,高溫津貼是工資的一部分,不是福利,要納入工資總額、扣減個稅,發放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0月底。而且,高溫津貼不在最低工資範圍內,必須現金髮放,不得以飲料等實物代替。
綜上,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不是一回事但能同時享受。
高溫補貼是強制對特定工作者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是單位自願發放的,可以給所有員工進行發放。如果願意,也可以給在空調場所工作的員工發放。兩者相同點爲發放均有依據可循,不同點爲兩者在財稅處理上有區別。必須發放的高溫補貼,若未發放到位,可撥打舉報電話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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