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區別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用人單位會用防暑降溫費給予勞動者補貼,有人些認爲高溫津貼就是防暑降溫費。其實,高溫津貼應該計入工資總額,防暑降溫費應該作爲職工福利費。爲了讓大家更加深入瞭解二者異同,小編整理了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區別,供您參考:
(一)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法律上的定義: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爲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其中包括防暑降溫費等。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同時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二)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區別如下:
一、二者的適用對象不同,高溫津貼只適用於在露天氣溫大於35℃、室內氣溫不低於33℃環境下工作的職工,防暑降溫費適用的是夏季在崗的所有職工,對工作環境是否高溫無特別要求。領取了防暑降溫費的職工若符合條件,仍可領取高溫津貼。
二、 二者的發放方式也不同,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且不得用防暑降溫飲料充抵,單位在發放工資時須將高溫津貼單獨列項明示,杜絕了逃避或拖欠的行爲,而防暑降溫費可以以現金髮放,也可以以實物形式發放,並不計入工資總額。
三、 高溫津貼屬於有明文規定的一項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發放,屬於剋扣拖欠工資,勞動者可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申請進行勞動爭議仲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這有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用人單位利用防暑降溫費或者一些夏季解暑解渴飲品代替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也應該合法地爲勞動者分發高溫津貼,這種補貼可使勞動者的工作效率更高,切勿省些利益而不顧單位組織長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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