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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開庭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1.仲裁機構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員主持下,當事人在仲裁庭這個法定的、封閉的場所內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瞭解、質證、辯論、調解。仲裁機構根據仲裁庭調查的事實進行法律適用,作出裁決。
2.注意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權利。
3.注意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義務
4.如果當事人認爲仲裁庭組成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迴避。
5.仲裁員要求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時,申請人應當全面陳述仲裁請求。
6.仲裁庭質證階段,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
7.勞動爭議案件一般都會主持調解,當事人應當全面考慮案件的處理結果,選擇是否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仲裁開庭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