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如下: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人民政府正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病假期間工資低於三十元的按三十元發給,原工資低於三十元的發給原工資。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八、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本規定由國家人事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從發佈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發佈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第一條
-
合同到期了,沒包含續簽會怎樣辦
律師解析: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標準是: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如果是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話,則按1年計算,在時間上不滿六個月的,則按照半個月的工資計算。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
-
欠工資不給怎樣辦最有法律效力的方法
律師解析:欠工資不給有效的解決方法有:1、先和公司進行平等協商,可以各退一步達成目的,如果能協商一致最好要形成書面文件;2、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監察部門協商要求公司支付足額工資;3、如果有一定的證據,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由法院...
-
最低工資是否包括社會保險
律師解答:不。律師解析:最低工資一般是不包括社會保險的。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
平均工資怎樣計算
律師解析:1、平均工資=(前12個月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加班加點工資)/12。2、勞動者的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3、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足額的發放相應工資給勞動者,不得隨意剋扣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