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支付保密費,員工是否有保密的義務
沒有保密費用,保密協議有效;但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可以主張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保護商業祕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不以商業祕密所有權人是否支付保密費爲前提,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員工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業祕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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