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是否必須支付保密費?
一、單位是否必須支付保密費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保密條款,員工的義務之中即包括了對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保守,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工資裏面包含了保密義務的對價。
但是,一些對商業祕密特別注重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保密協議簽訂的意義在於:
1、明確保密的範圍;
2、不能約定違約金,但可以約定損害的計算方法與範圍。如是否計算訴訟、調查費用等;
3、對員工遵守保密義務有一個提醒、警示的心理作用。
因此,用人單位即使不向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也有保密的義務。
二、保密費是否是工資的組成部分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同時第十條規定: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雖然法條中對於保密費是否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如果保密費可以不算工資,那麼用人單位就很容易以保密費發放的方式來降低工資基數了。降低工資基數就降低了繳稅基數、社保繳費基數、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會給用人單位帶來一系列的好處,而給勞動者帶來損害。這顯然是不合常理的。同時,北京地區的司法實務中,只要對員工現金髮放的費用,不是憑票據報銷的,都按工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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