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違約金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施工合同違約金法律規定是什麼?
施工合同違約金法律規定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主的協商確定違約金,然後在合同中約定。建築合同違約損失應該是按照實際的損失來進行計算,如果說實際損失沒有辦法確定的情況之下的話,是可以評估的,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之分,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徵: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違約金是—種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2)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爲之外的給付。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爲不能替代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後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
1、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爲限。
2、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對違約金進行約定嗎?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發生的違約行爲的是肯定承擔相關的責任,這實際上就是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所作出的明確的規定,畢竟這樣的一種行爲是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而且這樣的一種行爲是具有違約的性質的,所以需要對於這種行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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