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關於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這一規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對方的實際損失的數額。
二、補充:
按照《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合同法解釋二》關於違約金規定在我國的司法理論和實踐中,認爲根據合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違約金的性質應當以補償性爲主,以懲罰性爲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礎上《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違約金的調整做出了詳盡而更具有操作性的規定。現筆者根據自己的辦案經驗簡要解讀如下: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是關於提請違約金調整方式的規定。這兩種方式無論是違約方還是非違約方都可以運用。如非違約方作爲原告訴至法院,違約方可以作爲被告提起反訴或抗辯的方式請求減少違約金。如違約方首先提起訴訟,非違約方作爲被告可以反訴或抗辯的方式要求增加違約金。因此,本條並不是僅僅針對違約方提請減少違約金而規定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爲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條是關於增加違約金限額的規定。合同賠償責任是以填補被違約方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爲原則。實際損失是指非違約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爲使其已經遭受的損失,將來要遭受的損失即預期利益損失不包括在內。這裏講的實際損失與直接損失並非同一概念。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但直接損失有時範圍等於或小於實際損失。
根據我們國家法律,尊重當事人自由意願的原則,自然是可以自己協商確定合同的違約金的,但是合同違約金過高的話,對於雙方來說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規定了一個最高的限額標準,也就是,損失的30%,超過這個額度的話,會被要求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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