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違約金比例規定是什麼?
一、工程施工合同違約金比例規定是什麼?
工程施工合同違約金比例標規定是: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依據;合同當事人明確約定適用地方規章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執行;對約定違約金和罰款的,或只約定罰款的,只要其金額不超過未履行部分總額的,可將罰款視爲違約金處理。
二、相關內容拓展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是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徵: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爲之外的給付。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爲不能替代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後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
1、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爲限。
2、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依據。
自 1996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已四次調整逾期罰息計算標準,即依次調整爲日萬分之五、日萬分之四、日萬分之三、日萬分之二點三。如果不考慮罰息發生的時期,一律按日萬分之五或日萬分之四等計算,是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逾期罰息計算標準的規定的。罰息計算方法的正確表述方式爲:逾期罰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罰息計算標準計付。
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34號《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批覆》的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計算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3、合同當事人明確約定適用地方規章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3年4月7日以法經(1993)56號《關於處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能否參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於建設工程實行提前竣工獎的暫行規定〉的函覆》答覆如下:《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雖然規定了逾期交付工程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沒有規定具體標準,而是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4、對約定違約金和罰款的,或只約定罰款的,只要其金額不超過未履行部分總額的,可將罰款視爲違約金處理。
工程在施工之前需要與承包商簽訂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中需要對於各項內容進行詳細的規定,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如果其中有一方發生違約的情況下應該如何進行賠償的問題,支付違約金的比例應當是有一定的標準來約束扽,這需要雙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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