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
一、林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
林地承包權可以繼承,林地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爲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爲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注意:繼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或承包權,而不是土地所有權。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模式
連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2款規定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主要有七種: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抵押、入股和繼承。
1、轉包: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耕種和經營。
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爲出租人,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收取租金的行爲。
3、互換:互換是指承包人之間爲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互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土地引起的權利義務本身的交換。
4、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
5、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是在起草《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時爭論較爲激烈的問題。最終通過的法律只允許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6、入股:《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入股流轉方式是指該法第42條規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間爲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林地UI然不能作爲遺產一樣被繼承,但是在僅有林地獲得的經濟收入,是可以作爲遺產繼承的。在之前提出林地承包經營主體死亡之後,經營林地的收入、林地的承包權等都輸可以繼承的。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知道,林地承包權是必須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纔可以發生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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