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
一、父母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
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含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戶整個家庭,而不是屬於其中某一個家庭成員。因此,當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的,作爲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戶內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這有助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許繼承,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用於解決人多地少的矛盾。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二、繼承人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土地承包期限內,承包人是可以通過承包土地獲得相應的收益的,所以只要土地承包期限還沒有到期,不能因爲承包人去世就收回土地使用權。在承包期限內,法定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土地,但承包期限不會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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