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了承包地可以繼承嗎?
一、人死了承包地可以繼承嗎?
人死了承包地不一定可以繼承,具體規定如下:
1、在耕地與草地的家庭承包當中,承包經營不發生繼承問題,只有對承包期間所取得的收益,纔可以作爲遺產繼承。這裏暗含的原因是家庭承包強調的是福利性及生活保障,且一般週期較短,如允許繼承,將會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造成損害。如前所述,家庭承包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以“戶”爲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故當承包期內承包戶的家庭成員之一死亡的,如果承包戶還在,承包地由戶內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耕種,不發生繼承的問題;但當承包戶的家庭成員死亡,造成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如該戶只有一人,或者該戶頭上的成員全部死亡,這種情形下爲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繼承人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故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承包關係終止,由發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林地承包中,承包人死亡的,繼承人享有繼續承包經營權。允許林地繼承,主要是考慮到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地承包的期限與收益週期均較長,投資大,風險大,如不允許林地繼承,很難使前一承包方在其死亡時獲得因履行合同所獲得的收益,不利於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濫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也易導致發包方與繼承承包人之間的矛盾,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當然,此時繼承人對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爲前提。對於那些另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或是取得了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的繼承人,在承包期內,都有權繼承,即繼承人不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需要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戶爲生產經營單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也不發生繼承的問題,應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二、農村地區承包地怎麼獲得?
農村土地的承包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承包,一種是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兩者承包農村土地在程序上有不同的要求。
《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土地管理法》第15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只有是那些屬於個人財產的部分,纔是可以被當作遺產來繼承的。在農村地區,林地的承包期比較長,故此在之前承包林地的主體死亡之後,只要繼承人還屬於集體組織,那麼是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繼承林地的。而對於其他類型的土地並不具有繼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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