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可以繼承嗎?
一、土地承包經營可以繼承嗎?
1、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採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於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戶爲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於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於,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戶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2、《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可以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從中看出,林地由於承包週期長,可作爲遺產繼承,其他耕地的收益應作爲遺產繼承。
二、如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爲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通過這兩種方式承包的,都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於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一般是不能繼承的,但是由於承包期內,法律規範直接規定了,不得采取任何的方式,變更承包的內容,故此承包期內死亡,那麼剩餘期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通常所說的林地承包權可以繼承,也是由於林地的承包期比較長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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