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結婚的疾病有幾種
一、不允許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
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版失自主生活能力,權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爲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傳染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爲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規定,對於禁止結婚的範圍作了縮小化,原《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僅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未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作禁止規定。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時效,爲一年。因此,對於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對另一方有如實告知的義務的。
刪掉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的規定,並規定患病一方有如實告知義務,既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結婚權利,又體現了對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尊重。
因此,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通常就是上述的四種,但新施行的《民法典》中並未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不能結婚,但規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有如實告知另一方的義務,否則,另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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