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民事責任是怎樣的
非法行醫造成損害的,由於非法行醫的主體一方,不符合醫療糾紛的特徵要求,由此造成的病人人身損害事件,不屬於醫療糾紛,更不構成醫療事故。就民事責任而言,不能依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承擔補償責任,而應適用《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關於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理論上,人身損害賠償原則歷來是對人身傷害賠償由此造成的財產損失。賠償範圍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9條。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34條中提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本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其理論根據是,醫療活動就醫患雙方提供和接受醫療服務的角度而言,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誠實信用和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爲牟取財物而無照行醫,非法刊登、藥品廣告,銷售使用假藥,聘用不合格的醫務人員等,最終導致病員健康嚴重受損。這類行爲,違背了民事活動的誠信原則和合法原則,是民事違法活動的典型表現,所以對非法行醫理應採取相應的民事制裁措施。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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