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疾病有哪些?
一、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沒有把患有疾病作爲禁止結婚的條件,只規定了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但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結婚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爲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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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受到法律保護嗎
這個還真不一定,要分兩種情況來說。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時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承認事實婚姻關係,法律予以保護;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後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這種情況下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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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結婚證丟失可以只要男方一個人去補辦嗎
律師解答:可以。律師解析:女方結婚證丟失可以只要男方一個人去補辦,但雙方都要出具書面申請,雙方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要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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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半年女方跑了的彩禮能要回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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