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財產分割執行期限是多久?
一、離婚判決財產分割執行期限是多久?
1、法律規範並沒有明確規定離婚判決財產分割執行期限是多久,僅規定了當事人需要履行判決書的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專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婚判決財產分割執行期限一般由判決書規定,對方在履行期間內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立案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爲一年,雙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爲六個月,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開始計算。
二、法院判決離婚財產糾紛需要遵守的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
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表現爲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爲女方在實際生活中收入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財產。當然權利的平等並不意味着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2、保護子女、女方權益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後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在離婚時,爲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需照顧子女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將共同財產分給子女一部分。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我國對於判決離婚,實行破裂原則離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均可以獲准離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亦可獲准離婚。但是,如離婚是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爲,如通姦、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爲。一方的過錯行爲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精神的傷害,也嚴重破壞夫妻感情。所以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後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4、有利於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原則。
在不同的離婚財產分配案例當中,可能民事法庭最終判決的執行的時間都是不一樣的。但是,民事判決書當中的執行時間絕對不會有幾年這麼長,一般也就是要求原告或者被告在15天之內配合法院對財產分配的判決結果,及時的辦理過戶和財產轉移,至於強制執行的年限,那就是法律統一規定的了。
法院在受理離婚的訴訟請求之後,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之中,一般來說,只要男女雙方沒有私下達成和解,那麼法院是需要在限定期限內開庭審判審理的結果的,且在宣判之後,若是各方當事人對判決沒有異議,需要在限定期限內完成履行判決書之中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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