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執行年限是多久?
一般在案件判決書的“判決如下”內容中都會寫明在一定日期內履行判決,(例如,在十五日內被告歸還原告所欠款項,以及利息等等。)在該期限過後還沒有履行的話,你就可以憑判決書到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當然,在申請時最好提交被執行人的財產證明,(比如被執行人有房子、車等固定資產或大宗財產可執行),那麼法院在執行時就難度小一些。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離婚財產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實現實體權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申請執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即“申請執行的期間爲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同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爲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爲180日。
二、離婚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
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表現爲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爲女方在實際生活中收入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財產。當然權利的平等並不意味着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2、保護子女、女方權益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後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在離婚時,爲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需照顧子女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將共同財產分給子女一部分。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我國婚姻法對於判決離婚,實行破裂原則離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均可以獲准離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亦可獲准離婚。但是,如離婚是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爲,如通姦、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爲。一方的過錯行爲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精神的傷害,也嚴重破壞夫妻感情。所以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後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4、有利於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原則。
在不同的離婚財產分配案例當中,可能民事法庭最終判決的執行的時間都是不一樣的。但是,民事判決書當中的執行時間絕對不會有幾年這麼長,一般也就是要求原告或者被告在15天之內配合法院對財產分配的判決結果,及時的辦理過戶和財產轉移,至於強制執行的年限,那就是法律統一規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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