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違約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一、根本違約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具體做法有:
1、返還原物;
2、受領標的物爲金錢的,應同時返還自受領之日起的利息;
3、受領標的物有孳息的,也應一併返還;
4、應返還的原物因毀損丟失或其它事由不能返還的,應按物的價值予以返還。例外的是連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無溯及力,常見的連續性合同主要有:租賃合同、委託合同、僱用合同以及其它以使用或提供勞務爲內容的合同,由於這些合同在內容上的特殊而無法恢復原狀,故這些合同的解除,就無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合同根本違約的救濟措施有哪些
於根本違約已經使守約方實際上剝奪了另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因此,筆者認爲一方根本違約後,實際履行或中止履行對於守約方已毫無意義,所以守約方可採取的救濟措施有損害賠償、宣告解除合同、承擔利息等。
(一)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公約規定的一種主要的違約救濟方式。《銷售合同公約》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責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賠償損失的範圍,一般包括財產的毀損,減少和爲減少或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履行後可能獲得的利益。土地。但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
(二)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違約救濟方式中最嚴厲的救濟方式,它將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產生一系列重大影響。當對方當事人根本違約後,守約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銷售合同公約》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纔開始有效。
(三) 承擔利息
根據《銷售合同公約》第五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沒有支付價款或其他拖欠的金額,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對這些款項收取利息,而且不妨礙其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
合同根本違約是很嚴重的違約情況,但要是一方當事人僅僅是遲延履行主要債務,這樣的情況下還不能算是根本違約,除非在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同時還導致了另一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那麼才能認定爲根本違約。在一方根本違約的時候,另一方是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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