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轉移的四種形式是什麼?
當事人沒有約定法律沒有規定:交付之日起轉移。沒有區分特定物和種類物。
四種情況:
1、簡易交付;
多數都是簡單交付。一定是挑好放到包裏纔算交付。
一定是檢驗完畢交付完畢。銀行給清點之後纔算交付完畢。
如果銀行把錢交出來沒有點時,被搶走了,風險由銀行負擔,因爲沒有交付。
2、間接交付:
一種是運輸:一定是驗收了,交付了貨物清單狀態良好纔算交付。
交給第一承運人。針對的是代辦託運。如果是自己運輸,沒有完成交付。
如果約定交付地點是買方,買方清點後纔算交付。
郵寄,交給郵局,郵局驗收後就算交付了,也是代辦託運。
3、擬製交付:
交付貨物所有權憑證。
主要有:提單買賣的情況下,買海上貨物的問題,如果把提單交付了,表明貨物就交付了。
倉單買賣,把倉單交付,就算交付了。
有關發票等單據,不是轉移所有權的行爲,是轉移所有權的輔助行爲。這種輔助行爲有分離時,如果貨物已交付了,但有關單據沒有交付,不影響交付的完成。不影響所有權的轉移。
有關使用說明副件等沒有交也不影響。
4、佔有改變:
已經佔有了:主要有當事人之間的借用,借用改買賣,佔有改變,先典後買,先租後買,先質後買都可能,買賣合同成立的時間即交付。
另一種是指示交付:不在所有人的佔有之下,而在第三人的佔有之下,租給B,又賣給A,讓B交給A,第三人實際交付的時候交付完成。當事人有特別約定除外。
交付完成了,所有權轉移了,出賣人不能訴訟保全扣押抵押質押的對象,但標的物可能做爲撤銷權的對象。
風險轉移的規定:
法律有規定依照法律規定,主要是指不動產,不動產的風險與所有權同步。
房屋買賣風險由所有權人承擔。
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當事人約定。
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風險跟着交付者。交付之前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提單、倉單的買賣:如果交了提單、倉單,沒有提貨之前,由買方承擔。
保管合同:保管人不承擔風險。
一般合同買賣中間,商城燒了,定金要不要還,不還,不適用定金罰責。
雙方當事人約定把貨物交付到指定地點,因爲買方延期提貨,風險由買方承擔。
孳息:
法律沒有規定。
當事人有規定的依照當事人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孳息跟着交付走(只有在買賣合同中)。其他情況下孳息跟着所有權走。
暇疵擔保:
賣方有暇疵擔保義務。
一個是權利暇疵,標的物上可能存在他人的專利權,抵押權,商標權等。
可能影響第三人的追訴,賣方的義務是如果標的物被追訴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個是品質暇疵。表面暇疵:與驗貨義務相聯繫。暇疵(肉眼看得見的)當事人也可以約定幾天之內提出。
隱敝暇疵:實質驗貨業務(要化驗)減肥藥不減肥肯定是隱敝暇疵。當事人可以在兩年內可以主張索賠。如果約定保質期約定超過兩年的,依照保質期的約定。這個期限是除斥期間的規定。
特殊買賣:
1、憑樣品買賣:和貨物的質量問題,質量標準的問題。
質量標準是樣品。樣品本身與品名不符。賣方的暇疵擔保義務。
2、分期付款與所有權保留的買賣:
保留所有權時,佔有使用收益都歸買受人,只是沒有處分權。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也可以要求解除。
3、試用買賣:
不是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買賣的合意。是買賣的預約。
如果試用期滿,買者沒有表示購買的,視爲買了。
4、贈與合同:現在把贈與合同看成是諾成合同。
贈與人的暇疵擔保責任問題:
故意隱瞞贈與物的暇疵時,要負暇疵擔保責任。
在我國的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中,如果是贈與人保證該物品沒有暇疵,一定要有尋問。如果受贈人沒有尋問就沒有保證問題。這種情況下才負暇疵擔保責任。負義務的贈與,贈與人應當在所負義務範圍內負暇疵擔保責任。哪怕是贈與人的重大過失,也是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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