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的四種形式是包括什麼
一、交付的四種形式是包括什麼
1)現實交付,指將財產的佔有現實地轉移給債權人,這也是日常生活中最爲常見的交付方式。
2)簡易交付,指債權人已佔有標的物,依債權人與債務人所達成的讓與物的合意,即完成交付,如基於保管、租賃等合同佔有讓與物的前提下,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轉移物的所有權的協議,交付即完成。
3)佔有改定,指於交付後,債務人仍然佔有讓與物,依債權人與債務人所達成的讓與物的協議,即爲完成交付。
4)指示交付,指財產爲第三人佔有時,債務人將物的返還請求權移轉於債權人時,即爲完成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指示交付與現實交付的法律後果相同,在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的民法理論之下,均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交付作爲給付的形態,與給付本身有着不同。給付是債的標的,而交付是給付諸多形態中的一種,除交付這種形態外,給付 的形態還有支付金錢、提供勞務、轉移權利等。
此外,給付通常具有財產內容,但也不盡如此,不作爲的給付就不具有財產內容,而交付財物均具財產利益,可以以金錢計算,並會給債權人帶來一定的物質利益。因而不能將給付與交付作爲同義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爲生效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二、標的物交付的地點怎麼確定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綜上所述,相關法律規定是有規定好這個交付的四種方式包括了現實支付、簡易支付、佔有支付和指示支付,對於標的物交付也就是轉移標的物的佔有,此時不一定就是轉移了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在轉移標的物佔有之後,就會出現風險轉移的問題,此時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標的物風險在轉移過程中,由哪一方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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