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是否爲與賣房人直接訂立的合同,有哪些相關內容
一、居間合同的定義
根據《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爲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爲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爲委託人。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爲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爲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
二、居間合同的特徵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爲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三、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
代理人以代理權爲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爲,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爲,僅爲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爲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託人爲法律行爲,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爲法律行爲。另外,居間通常爲有償性質的行爲,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居間合同是否爲與賣房人直接訂立的合同,綜上所述,居間合同不是隻存在於房屋租賃或買賣中所訂立的合同。在訂立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時,居間人只作爲一種媒介而存在,它不能代表買房人與賣房人直接訂立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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