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後保證合同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保證期間如何認定
1、未約定保證期間雙方對此沒做約定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寬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也就是在債務到期之日起6個月內,債務人不肯還錢的,債權人可以在這6個月內找保證人還款。
2、有約定保證期間債務人與保證人明確約定了保證期間的,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將會被視爲沒約定,到時候還是按如上所述計算,即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寬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計算保證期間。現在許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而保證人未避免承擔保證責任,就會跟債務人約定不合理的保證期間,其實質會侵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上對此明確了該規定,將該情況視爲未約定保證期間。所以,如果是怎麼約定了保證期間的,法律上將得不到承認,保證人該承擔連帶保證的還得繼續承擔。
3、約定爲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的保證期間如果雙方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的,將會被視爲約定不明,具體計算將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3年。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在當代的社會,在簽訂保證合同的時候,就需要確定一些具體的事項,只有這樣纔不至於之後發生一些糾紛,比如說保障的期限和保證的範圍等等。並且簽訂保證合同可以單獨的簽訂,也可以寫簽訂保證條款。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保證合同對於當事人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爲一旦簽訂的保證合同,對於債權人來說,在債務人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情況之下,就可以直接找到保證人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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