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管合同動產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保管合同動產規定是雙方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爲保管人,或者稱爲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稱爲保管物,或者稱爲寄託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稱爲寄存人,或者稱爲寄託人。
《民法典》第九百條規定“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返還寄存人。”《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條規定“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該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
二、保管費的支付規定是什麼?
支付保管費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義務
1、保管義務。保管人的首要義務即是保管標的物的義務。其內容包括:
(1)妥善保管標的物。因保管不善導致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無償保管人負重大過失責任,有償保管人負一般過失責任。
(2)按約定或有利於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
(3)親自保管物品。未經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否則,保管人對第三人保管導致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經寄存人許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許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返還保管物。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及時交還。即使有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非經執行程序強制,保管人仍應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
4、附隨義務。包括:
(1)危險告知義務。當保管物品發生危險或者被法院保全、執行時,保管人要及時通知寄存人。
(2)孳息返還義務。保管事務完成,保管人要將產生的孳息全部返還給寄存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保管合同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爲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是有償的,所以必須要關於權利和義務在合同當中予以明確,如果發生違約情況的話,還可以按照合同當中的約定來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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