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規定有什麼
1、債權人與保證人非書面約定保證責任
2、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向保證人提起訴訟仲裁或者主張權利
3、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4、債務人破產開始後保證人保證期間屆滿前,債權人未依法訴訟、仲裁的,破產程序終結後也無權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5、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6、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7、保證期間經過後,保證人在債權人向債務人送達的《催款函》上單純簽收的行爲,不構成新的保證
8、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0、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11、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12、債權人欺詐保證人或債務人欺詐保證人債權人知情的,保證人可以訴訟撤銷該保證行爲
13、保證人不知情爲債權人借新還舊而提供擔保的,從無效變爲撤銷
14、債務人提供的抵押與保證人的保證並存時,保證人有可能免責
15、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16、非營利機構不能做保證人
從上述的16條法律要點中,我們可以看出債權人承擔的風險要遠遠高於保證人。債權人與保證人有着不可分割的聯繫,現在的民法典也着重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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