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證合同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保證期間如何認定
1、未約定保證期間
雙方對此沒做約定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寬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也就是在債務到期之日起6個月內,債務人不肯還錢的,債權人可以在這6個月內找保證人還款。
2、有約定保證期間
債務人與保證人明確約定了保證期間的,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將會被視爲沒約定,到時候還是按如上所述計算,即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寬限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計算保證期間。
現在許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人,而保證人未避免承擔保證責任,就會跟債務人約定不合理的保證期間,其實質會侵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上對此明確了該規定,將該情況視爲未約定保證期間。
所以,如果是怎麼約定了保證期間的,法律上將得不到承認,保證人該承擔連帶保證的還得繼續承擔。
3、約定爲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的保證期間
如果雙方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的,將會被視爲約定不明,具體計算將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3年。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在當代的社會,在簽訂保證合同的時候,就需要確定一些具體的事項,只有這樣纔不至於之後發生一些糾紛,比如說保障的期限和保證的範圍等等。並且簽訂保證合同可以單獨的簽訂,也可以寫簽訂保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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