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一般籤幾年
沒有統一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己協商確定。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其期限可長可短,長至幾年、十幾年,短至一年或者幾個月。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己協商確定。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或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爲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該項工作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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