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違約物業合同怎麼解除
第一:如開發商解除與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合同,前提是:開發商開發的物業出售沒有達到一半以上;當出售的物業達到一半以上時,開發商就無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需要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但是開發商可以就物業服務企業違約追究物業服務企業的違約責任。
第二:在以上這個前提的基礎上,如果開發商想和物業服務企業解除《物業服務合同》,那麼只有物業服務企業在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違約條款情況下,符合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條件,方可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主要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訂立的,規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對房屋及其配套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專業化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內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由業主支付報酬的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主體是指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物業服務合同主體包括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
開發商可以就物業服務企業違約追究物業服務企業的違約責任,但當出售的物業達到一半以上時,開發商就無權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需要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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