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單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開發商單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是不固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違約金的規定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呢?
如遇到以下情景,購房者有權依法解除合同(退房),並根據實際情況要求開發商承擔退還全部購房款、賠償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稅費、違約金、懲罰賠償金等法律責任。
1、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2、商品房面積誤差過大
3、商品房套型誤差
4、按揭貸款申請未獲批准
5、開發商遲延交樓
6、商品房質量問題
7、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
8、開發商故意隱瞞真相
法律上規定了業主可以單方面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情形,對於這種開發商單方面解約的做法,如果確實是因爲業主違約,開發商沒有辦法纔要解決的話,開發商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但是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的違約金標準,最起碼也和商品房的價格是有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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