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動產是否適用?
一、買賣不破租賃動產是否適用?
買賣不破租賃動產是適用的,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雙方當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況;
2、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等;
3、租賃物的保管、保養和維修;
4、租賃物的交付、驗收、交貨地點和用途;
5、租金的幣種、金額、利率、支付日期;
6、租賃合同的期限;
7、租賃期滿租賃物的處理;
8、違約責任;
9、爭議解決方式;
10、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等;
11、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
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二、租賃合同的特點是什麼?
租賃合同的主體爲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爲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其法律特徵是: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於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想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話,肯定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同時在房屋租賃這個方面的話,也是可以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還有一些其他的動產租賃都是可以適用該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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